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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工商局规定,凡使用有“极品酒”、“极品香烟”等字样的商品包装,自2002个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。商品包装中使用“极品酒”、“极品香烟”等字样,违反了《广告法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。各级工商部门已通知有关企业,停止新印制含有“极品”内容的产品包装物 ,原已印制有“极品”内容的产品包装物使用至2002年1月1日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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